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5日23时许,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路工程队路口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当场从吴某某身上搜查出白色晶体十三小包(经称量,净重11.27克)、红色颗粒三十三颗(经称量,净重3.97克)。经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红色颗粒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碟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