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坐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来到平南县平南镇永发新村五街60号门前,后吴某某在该门前的铁皮屋旁黑暗处拿出一包毒品疑似物并用衣服包裹住,接着吴某某坐上摩托车准备离开现场时民警上前对其进行抓捕,吴某某将毒品疑似物丢弃后下车逃离现场,后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当场提取了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重62.28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毒品定性鉴定报告;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62.2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检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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