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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73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门**房,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因患*****,未予执行,同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北路,从一出租车司机处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包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吸,后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包毒品净重19.91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称量、提取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19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

6.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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