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吴**,男,1975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22时左右,在新野县**镇**村**桥头水域,被告人吴**使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被告人吴**捕获的鱼类等水产品共计2.45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吴**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分别判处单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华范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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