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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20年6月7日(禁渔期)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北江河支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河玉塘村委会黄墩村大燕河段(禁渔区),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河鱼共7.55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鱼机一台、电鱼竿两条、黄色塑胶桶一个、捞批一个、黑色水鞋一双(已发还)、蓝色雨衣一张(已发还)和捕获的44条鱼;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关于吴某某涉嫌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件的证明》;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称重等笔录;5.视听资料:被审讯、公安机关勘查等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 何海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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