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9月11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西左江佛耳丽蚌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水域全境禁止捕捞。2019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崇左江州区左江驮浪河段(左江佛耳丽蚌自然保护区河段内)为自然保护区,仍驾驶其船舶到该河段,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捕捞期间被崇左市江州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良晓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村**屯**号,联系方式1345796****。
2.案卷材料贰卷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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