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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扬中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5时许至8月13日5时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长江禁捕的情况下至扬中市八桥镇利民村新农排涝站江边长江水域,使用2条地笼网捕捞中华绒螯蟹蟹苗,数量共计3.78余公斤。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的地笼系禁用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称重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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