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东台市方塘河闸南侧方塘北段地段,在禁渔期内使用单桩桁杆张网捕捞鳗鱼苗8尾,被东台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使用的渔具为单桩桁杆张网,系禁用网具。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 伟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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