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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1304021980********,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欧阳澍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市河西区****内,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另案处理)出售“迷你金刚”鹦鹉一只,从中获利人民币22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鹦鹉学名为红肩金刚鹦鹉,属于鹦鹉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二。

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购买和尚鹦鹉五只,饲养在上述店内意图对外出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和尚鹦鹉属于鹦鹉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二。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 电子数据;

7. 辨认笔录;

8.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  磊

检察官助理:刘运佳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门**号(136220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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