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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农民,家住鹰潭市余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4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浏览淘宝网时发现杜某某(另案处理)在销售羊角(带头盖骨),双方经商定吴某某以180元从杜某某处购买羊角一对,并通过微信付款。2019年9月初,吴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愿将其购买的羚羊角作价500元对外出售。经鉴定,吴某某购买的羊角为藏原羚procaprapicticaudata的角,藏原羚procaprapicticaudata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2019年9月初,被告人吴某某与从事古玩生意的胡某某(已判刑)相识,吴某某向胡某某提出购买穿山甲甲片的需求。2019年9月16日,胡某某从景德镇古玩市场一摊位处以50元每片的价格购买了2片穿山甲甲片,当晚吴某某在胡某某家里以100元一片的价格与胡某某进行交易,并通过微信付款,当晚吴某某在回家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吴某某购买的穿山甲甲片为穿山甲属Manis动物的甲片,穿山甲属Manis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淘宝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标太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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