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喜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喜德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喜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8日由喜德县人民检察院作不逮捕决定,同日被喜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的情况下,在宁南县幸福镇海子乡非法收购两只斑羚后,在宁南县景星乡吴家湾处将两只斑羚以3900元出售给艾某某(已判刑)和刘某甲(取保候审),艾某某又转手将这两只斑羚卖给刘某乙(已判刑),公安机关从刘某乙处搜出15只斑羚。两只斑羚经鉴定是国家珍贵、濒危二级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20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3.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斑羚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7.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8.刑事判决书;9.收购人艾某某、刘某甲的供述;10.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11、讯问光盘、指认收购、出售地点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实施收购、出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玉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喜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宁南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