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楼**村**楼**村**号,现住址:涡阳县**街道**商城**店内。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到涡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于2019年11月20日被涡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上半年(具体日期不详)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出售鹦鹉,其用微信私聊卖家表示喜欢鹦鹉并有购买意向,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吴某某以12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零钱转账的方式将两只鹦武买下。购得鹦鹉后,卖家将鹦鹉用客车从济南托运至亳州,吴某某经与客车司机联系后,开车到亳州将两只鹦鹉带回涡阳。经安徽新莱蒂斯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只鹦鹉均为折衷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评级为低危(LC)。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繁育许可证,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以个人饲养为目的,擅自购买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到11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程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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