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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0********,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玉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野生动物破坏,于2018年购买狩猎机并在**村**地方架设电网安装。2018年先后,捕猎到一只野猪及一只黄麂,被吴某某等人食用。2019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对狩猎机通电,民警接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2、证人雷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明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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