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狩猎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拐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村委会******号,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村委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乳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乳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乳源县公安局乳城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未经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及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禁用工具“电鱼机”在乳源县**镇**村委会附近地名为“车头”的田间猎捕野生动物。当日返程途中被乳源县渔政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随即扣押了吴某某非法狩猎的工具和30只“蛙类”(活体)动物。经鉴定,吴某某所捕猎的蛙类学名“沼蛙”,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禁用工具猎捕30只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爱国

检察官助理:杨海琴

书记员:谢广吉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乳源县**镇**村委会**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取保候审材料复印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