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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河南省济源市****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在济源市下冶镇周边耕地使用自己购买、组装的电网装置及铁丝圈套猎捕野生动物,共计猎捕野兔约20余只。经鉴定,吴某某所用的电网设备释放电压为8000V -10000V,应判断为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贾俊勇

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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