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8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厂办大集体退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林业局**委**街**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为了捕获野生松鸦卖钱,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边摊上购买了两片粘网。9月末的时候,来到清河林业局东方红施业区409林班(清河林业局七街东山碳厂东侧山上)树林内,找了两根枯树杆,架设起两片粘网开始捕猎松鸦。被告人吴某某先后6天共非法猎捕野生松鸦300只。
经鉴定:所猎捕的野生鸟类(2020-6-2号检材)为雀形目鸦科松鸦;所猎捕的野生松鸦300只,价值人民币600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粘网、尼龙绳、录音机、松鸦照片;
2. 书证:到案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
决定书及扣押物证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通河县林业和草原局通告、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文件;
3.证人武某某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评估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及现场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连石
检察官助理:张 军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林业局**委**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 、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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