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竹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在竹溪县**镇**村**组***(小地名)设置2个铁质捕兽夹,欲猎捕野生动物用于食用。同月6日,吴某某看到其设置的一个捕兽夹捕获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猪獾1只,吴某某使用木棒把猪獾打死后将其赠予同村村民姚某某食用。
同日,竹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兽夹、木棍、猪獾皮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姚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鸽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71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