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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57********,汉族,文盲,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楼村**号,农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平邑县**镇**楼村的家院外西侧靠墙的地内种植罂粟。2020年5月12日,平邑县公安局民警在程某某的见证下将吴某某家外1062株罂粟现场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8月5日

附: 

⒈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⒉侦查卷一册;

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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