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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71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虞城县杜集镇xx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虞城县杜集镇xx村自家麦地里种植罂粟种子,在2020年3月11日16时许,被虞城县公安局杜集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查获,经现场铲除清点,所种植罂粟苗为1022株。后经鉴定,吴某某所种植的植物幼苗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宁

王胜领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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