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腊月,被告人吴某某将鸦片烟种子播撒在镇雄县**镇**村**组一地名叫**的菜地里,长出幼苗后,于2020年3月5日被公安民警现场铲除,共538株。经镇雄县林业和草原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该幼苗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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