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5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从他人处获得一个罂粟果。2019年12月份,吴某某将罂粟种子播撒于自家房屋前的土地里,经过浇水灌溉等田间管理,吴某某种植的罂粟于2020年3月开花、结果。2020年4月23日三台县公安局新生派出所民警发现并铲除了吴某某种植的罂粟植株622株,公安机关依法抽样10株送检,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植株样品和现场照片中相关植物的物种名均为罂粟,又名鸦片、大烟或罂子粟,为毒品原植物。涉案622株罂粟植株已被依法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书证:扣押文书、涉案罂粟植株销毁情况说明和照片;4.现场勘验、取样、封存等笔录;5.鉴定意见;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雄
检察官助理:杨世伟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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