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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住地**。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明知是罂粟仍在威海市文登区**镇**村**房东头种植。后经群众举报,上述罂粟被民警查获,通过他人电话通知,吴某甲到达罂粟种植现场向民警投案,经当面清点确定种植620株。经鉴定,吴某甲所种植植物为罂粟目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梅延岗

检察官助理:孙丽乐

2020年11月30日

附注:

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526313****;

2.被告人吴某甲案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内含电子卷2册,视频录像2段)、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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