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女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自家门前路南空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30日15时许,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查获,经现场铲除、清点,罂粟幼苗共计1786株。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至铜山区公安局郑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及发破案经过;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抽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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