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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汉族,文盲,务农,山东省临沂市郯城人,住*****村422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罂粟,仍在其位于**镇**村家中院内非法种植。2020年5月11日14时许,郯城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吴某某种植罂粟植株合计103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年满75周岁,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建国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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