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0时许,滑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乡**村西头北地吴某某家菜地查获疑似罂粟苗植物,株高约2-11厘米,种植面积约1.5平方米。经调查,该植物系被告人吴某某种植,经铲除后清点共计1980株。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鉴定:滑县公安局送检的植物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罂粟苗照片;2.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告知书、告知笔录;3.证人陈某某、陈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豫农技协[2020]检字第0161号植物物种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士
检察官助理:高子辉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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