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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巷**号。2015年12月1日开设赌场罪被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后于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开始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并将投注情况上报至姚某某(已判决)处,约定姚某某返回其投注数字金额的12%,投注生肖金额的5%作为水费。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接受叶某某、吴某甲、周某某、陈某某、吴某乙等23人投注“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2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2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六合彩记录单、记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微信转账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叶某某、吴某甲、周某某、陈某某、吴某乙、叶某甲、姚某甲、龚某某、吴某丙、吴某丁、范某某、姚某乙、姚某丙、周某甲、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200元左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妫

检察官助理:胡芳琴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手机、六合彩记录单、记账单随案移送至庆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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