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排**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唐**”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驾驶悬挂车牌号码为闽B2****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帮“唐**”将走私卷烟共1349条运至汕头给买家销售。2020年9月8日,新兴县烟草专卖局等执法人员在G2518沈岑高速往广州方向东成路段处对悬挂车牌号码为闽B2****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在该车上查获到卷烟共1349条,其中,中华(硬出口墨西哥版)880条、中华(硬专供出口印尼B版)321条、芙蓉王(硬专供出口)49条、黄鹤楼(软红)99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中华(硬专供出口印尼B版)卷烟和中华(硬出口墨西哥版)卷烟是真品卷烟;芙蓉王(硬专供出口)卷烟和黄鹤楼(软红)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省云浮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核价,中华(硬专供出口印尼B版)卷烟和中华(硬出口墨西哥版)卷烟合共价值为人民币180702.46元;芙蓉王(硬专供出口)卷烟和黄鹤楼(软红)卷烟合共价值为人民币3244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车辆及涉案烟草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海贤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程序简易书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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