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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非法接受叶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6万元左右,并将投注额极小部分投注到网站上,其余上报到上家吴某丙(另案处理)处,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

2.证人叶某某、吴某甲、周某某、吴某乙、吴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6万元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左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妫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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