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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13时许,吴川市公安局出入境治安管理大队根据线索举报在**镇**公路处查获到非法经营买卖危险物质汽油案件,并指令振文派出所前往将现场查获的被告人吴某某和危险物质汽油带回办案区进一步调查, 并于2020年1月21对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吴某某自2019年2月份开始至2020年1月20日被抓获时,其非法经营汽油已获利*万多元,经对吴某某手机微信现金收入的资料进行截图给其统计确认,其非法经营汽油的总金额达5****元。

     现场查获被告人吴某某持有的汽油,经送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是:90.5。(试验方法:GB/T5487-201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物品汽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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