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506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未发现前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及同年3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分别于同年2月20日及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自2019年开始至今在揭东区**街道**村**路的住家内,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设加油站贩卖95号汽油,价格大约每升人民币5.8元,并通过改装货车(车牌号为粤 VW****、粤V*****)为客人加油。其中由被告人吴**管理资金,并由其儿子吴**(另案处理)帮助驾驶改装货车运输汽油、并为顾客加油的工作。其中,该私设油站在2019年1月份至8月份为顾客加油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收入为人民币48992元,同年9月份为顾客加油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收入为人民币252785.98元。

2.被告人吴**在经营私设加油站过程中,还伙同其胞弟吴**(另案处理)批量贩卖95号汽油给“**兄”、“*” (二人另案处理),并由吴**向“**兄”、“*”收取私油款后转交给被告人吴**。其中,被告人吴**、吴**贩卖给“**兄”95号汽油的数额为人民币191933元,贩卖给“*”95号汽油的数额为人民币40337元。 

3.被告人吴**在经营私设加油站过程中,还批量贩卖95号汽油给吴**(绰号:“**”,另案处理)的数额为人民币52558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吴**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蓝色华为牌手机一部、改装货车二辆(车牌号分别为粤:VW****、粤V*****)、汽油188Kg、现金人民币5757元及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款卡片8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书证;5.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贩卖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具有坦白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渊

检察官助理:黄素玲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现被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6. 随案扣押的华为牌手机、二辆改装货车、188Kg汽油及8张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款卡片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