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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乡**村**路**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社区**新居**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9年05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接受吴某甲、范某某、吴某乙等人投注“六合彩”,并将投注额报到上家杨某某夫妇(另案处理)、建阳妇女(身份不详)处。被告人吴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为人民币83609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2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终止侦查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户籍资料等;

3.证人吴某、范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吴某丙、吴某丁、杨某某、吴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8360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妫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至庆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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