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住富宁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屏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自2018年以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没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及未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的情况下,从广西等地购进大量画眉鸟,通过微信***,驾驶车牌号为云******白色长城哈佛车运输画眉鸟以赶集等方式在蒙自市、屏边县**镇等地进行销售。2018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购买画眉鸟的金额为302603元,其中,向梁某甲购买画眉鸟的金额为63360元,向龙某某购买画眉鸟的金额为145538元,向莫某某购买画眉鸟的金额为63305元,向微信备注名为“梁某乙”的人购买画眉鸟的金额为30400元。
2020年8月20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疑似画眉鸟102只。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画眉鸟为雀形目鹟科噪鹛属画眉,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102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晓华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散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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