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未经行政许可,私自在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路边向驾驶油罐车的司机购买汽油,后出售给陈某甲以及附近的渔民和工地从中牟利。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高速路边向珠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油罐车司机购买异辛烷,然后出售给他人牟利。其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其本人和其妻子蔡某某的微信账号进行收款。截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销售汽油、异辛烷等危险化学品的金额为人民币59,467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高栏港**化工石化六路向胡某某购买异辛烷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吴某某的货车上查获装有液体的塑胶桶7桶,后又从被告人吴某某的住处高栏港南水镇**号查获装有液体的塑胶桶3桶。经检测,上述查获的其中有9桶液体的异辛烷成分达到18%以上,且闭口闪点小于-10℃,为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蔡某某、陈某甲、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乙、杨某某、车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电子称重单、办案说明等;5、搜查、扣押、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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