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3月1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向王某甲、沈某甲等人销售氢氟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427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4月份至5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多次销售给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来关线东侧养殖场王某甲硫酸、硝酸、硝酸钠等危险化学品。(1)2019年3、4月份一天,被告人吴某某销售给王某甲硫酸15.7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800元;(2)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销售给王某甲硫酸10.955吨、硝酸60桶、硝酸钠1吨,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4000元;(3)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销售给王某甲硫酸19.895吨,硝酸钠1吨,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1100元。
2.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销售给大丰市南阳镇的顾某某氢氟酸26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8000元。
3.2016年一天,被告人吴某某销售给兴化市戴南镇的沈某甲氢氟酸6.6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600元。
4.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销售给泰兴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沈某乙氢氟酸约5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400元。
5.2018年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分两次销售给盐城**机械有限公司汪某某氢氟酸8.5吨,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0570元。
6.2016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分两次销售给兴化市戴南镇**酸洗厂叶某某氢氟酸5.8吨,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6400元。
7.2017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销售给兴化市张郭镇王某乙氢氟酸25.7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6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系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送货单、危险化学品目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关系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向他人销售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监管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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