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在冷水江市**小区**栋**单元家中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通过微信接受他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然后再把接受的投注通过网络报给上家,待开奖后再与下家进行结算,并从中抽取除平码以外投注金额5%的提成。被告人吴某某共接受潘某某、李某某等人投注金额587585元,违法所得20322元。
2018年10月14日22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其记录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账本、账单。到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6.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曾爱民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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