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4********,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系福州市晋安区**厂**(已退休),住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座**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与“和”(另案处理)、“大姐”(另案处理)事先预谋,为非法获利,未经工商等有关部门批准,在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座楼下对外收取“六合彩”投注,吴某某从中抽取10%作为自己盈利。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座楼下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及刘某某、万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四位投注“六合彩”人员,现场提取到现金人民币4920元、账本5份以及“六合彩”投注信息材料6份,从被告人吴某某手机中提取到“六合彩”投注统计表30张,从刘某某、万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处提取到投注“六合彩”收款收据4张。经审计,公安机关提取到的第107-119期“六合彩”销售统计表汇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91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合彩”资料、账本、现金人民币、收款收据等物证照片;
2.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人员电子档案信息、全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六合彩”销售统计表等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万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由中税网天运(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税网天运(2019)专审字041号专项审计报告、中税网天运(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税网天运(2020)专审字001号专项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批准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914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全部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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