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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31977********,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院**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各地卷烟价格市场差价,乘坐铁路交通工具非法销售卷烟,多次向廖某某(另案处理)非法销售卷烟,销售额达22万9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茹晓丹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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