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浙江省常山县人,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被告人吴六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 年3 月26 日至2017 年8 月16 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网络购买香烟,并在店内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经审计,销售金额共计65911.25元,非法获利13165元。2019年4月24日,民警到吴某甲家中将其带回上海市南京西路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吴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13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买、销售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现认罪认罚,并已退出违法所得131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作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624号,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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