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4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百蓬路龙划村北侧空地处私设一个加油点非法出售汽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查实,在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被老板杨某甲(在逃)雇请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百蓬路龙划村北侧空地处非法销售的95号汽油,每升汽油售价为人民币5.80元,客人加完汽油后,被告人吴某某就用杨某甲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和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汽油款。2019年11月14日至案发,该非法私人加油点共对外销售汽油的销售总额170006元。公安民警从扣押的油罐内抽取汽油样品,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进行检验和闪点鉴定,所送检成品汽油的研究法辛烷值为90.4,闪点小于30度。缴获的汽油价值人民币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杨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一辆五菱货车改装的加油车(车牌号粤G3****),720kg汽油,一台香槟色的VIVO手机。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交易记录,湛江市霞山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汽车转让协议等书证。
5.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惠泽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电话1355355****。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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