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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020年2月13日玉环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某甲在本市坎门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非法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73.5万元,并转投到上家庄某某、尤某某(均另案处理)处并从中获取返点,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甲接受梅某甲、梅某乙共同投注人民币12万元、孙某某投注人民币24万元、潘某某投注人民币30万元、王某某投注人民币6万元、黄某某投注人民币1.5万元。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前往玉环市公安局坎门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起诉书、银行明细、情况说明、微信截图;

2.证人孙某某、潘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王某某、黄某某、吴某乙、潘某某、吴某丙、曾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尤某某、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辉

2020年3月28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情况说明1份、病例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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