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7********,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在读,郑州**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室(户籍地:河南省睢县**乡**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2年在淘宝注册店铺销售实验器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自2018年起销售从天津**锂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金属锂(100g/罐),因淘宝网不允许销售金属锂,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淘宝店铺将金属锂名称标识为“金属圆片”或“测试专用钢片”销售。现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共销售金属锂251罐,销售收入共计184593元。其中:
1.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以650元的价格销售名称标识为“金属圆片”的金属锂1罐,销售收入650元。
2.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淘宝店铺订单名称为“测试专用钢片”的交易共190笔,销售金属锂共211罐,销售收入155278元。
3.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淘宝店铺订单名称为“测试专用钢片等多件”的交易共39笔,销售金属锂不少于39罐,销售收入不少于28665元。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锂片22罐;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河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文书、工商资料、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淘宝店铺信息、销售记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退赃缴款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海波
检察官助理:霍 亦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62038****;
2.全部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扣押被告人尚未销售的金属锂22罐(因属易制爆物,未随案移送)、被告人所退非法所得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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