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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7******,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长社办**村5组,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西路**卫浴对面。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购买电脑主机在位于河南省长葛市新**西路**卫浴对面家中设置工作室,在网络上购买腾讯公司地下城勇士游戏的脚本(外挂)和购买QQ账号,使用脚本自动创建游戏角色、自动打怪刷金币,非法获取游戏金币,非法获利61947元钱。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赃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周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楠

检察官助理    张珍珍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河南省长葛市**西路**卫浴对面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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