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6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2019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职业证书》的情况下,先后于2012年8月28日至2012年9月26日、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1月4日在中山市**镇**村**路**号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分别被中山市卫生局处以行政处罚。2017年7月始,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在中山市**镇**村**路**号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18年12月22日被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2019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水平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光盘3张。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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