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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行医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楼。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开办经营诊所。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上述地点行医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8月4日、2019年4月24日2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提取记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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