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现住南郑县**乡**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20年4月10日被佛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佛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通知被告人三日内来我院接受讯问、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但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到案,接受了讯问,同日告知其相关权利。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2015年5月24日在西岔河镇瓦寨子村、2019年8月21日在西岔河镇故峪沟村,两次给人镶补牙时,均因无法提供《医生执业证》、《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资格证书,被佛坪县卫生健康局以非法行医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3月,吴某某再次到西岔河镇彭家沟村、三教殿村给人镶补牙。同年4月7日,在佛坪县西岔河镇三教殿村给人镶补牙,被佛坪县卫生健康局当场抓获。佛坪县卫生健康局以吴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将该案移送佛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照片);2.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坪县、城固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吴某某非法行医的认定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任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肖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按照法释(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2次因非法行医被佛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