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4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苑**号**室。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分别于2013年7月24日被江阴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9月6日被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分别于2013年7月24日、2015年9月6日被江阴市卫生局、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后被告人吴某某仍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至7月间继续在江阴市**镇**路**号**区**幢**号车库开展诊疗活动。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采取静脉输液的方法非法为一名聋哑女子输液时,被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被告人吴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集和制作的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宫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苑**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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