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镇雄县**房**村**房**组**号,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7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在家开展诊疗活动至今,其间多次被镇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因非法行医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三千元,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在家中开展非法诊疗活动时被镇雄县卫生健康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书证、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