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14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巷**号。2018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1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6日、2019年6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经中介人员介绍,将中山市**镇**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分配给其家庭的一块自留地(面积207.9平方米,权属中山市某某镇某某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以人民币112万元的价格卖给外地人吴某称,双方签订《宅基地使用权永久性转让合同》,被告人吴某某已收取吴某称人民币109万元。2018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君颖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案卷3册及电子卷宗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