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赵某甲(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然后携带电锯走到**组“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一块木板,然后将木板装上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一块材积为0.03136立方米。
2.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石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然后携带电锯走到**组“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采伐断一株林木后,在该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二块木板,然后将木板装上面包车盗走。后吴某某将此二块木板连同前一次采伐得的一块木板一起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11000元,赃款全由吴某某占有。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14M*40CM的蓄积量为0.787立方米,材积为0.5095立方米。
3.2019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赵某甲、石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一电站旁,与原已到采伐现场踩好点的李某某(另案处理)、阳某某(另案处理)会合,然后由李某某带吴某某、赵某甲携带电锯走到**村**组“某某”(地名)山场,三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一块木板,然后将木板装上面包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一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1200元,吴某某给赵某甲、李某某、阳某某每人400元,自己未分得赃款。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一块材积为0.01148立方米。
4.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赵某甲、石某某、石某甲(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然后携带电锯走到**村**组“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二块木板,然后将木板装上面包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二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5000元,吴某某分得1000余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二块材积为0.03134立方米。
5.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石某某、石某甲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然后携带电锯走到**组“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三块木板,然后将木板装上面包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三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15000元,吴某某分得4600余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三块材积为0.14303立方米。
6.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赵某甲、石某某、石某甲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乡**村**屯寨子旁,四人用携带的电锯在一株林木的一根树干底部(此株林木在距离地面1米多高处分成两根大树干)锯出一块木板,然后装上面包车盗走。几天后,被告人吴某某又伙同赵某甲、石某某、石某甲、李某某窜到此处,用电锯在这株林木的另一根树干底部锯出一块木板盗走。因采伐过度,这根树木在吴某某等人离开后倒在地上。后吴某某将在此处盗得的二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11000元,吴某某分得2000余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16M*42CM的蓄积量为0.987立方米,材积为0.6383立方米。
7.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赵某甲、石某甲、李某某雇请一辆小汽车窜到广西灵川县**乡**村委会**村,然后携带电锯走到**村“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一块木板,然后装上小汽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5000元,吴某某分得1000余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一块材积为0.05508立方米。
8.2019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石某甲、李某某、阳某甲、阳某乙、阳某丙(后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两辆小汽车窜到湖南省绥宁县**乡**村,然后携带电锯走到**村“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三株林木的树干底部分别锯出一块木板,然后将木板装上小汽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三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24000元,吴某某分得6000元。经鉴定,被采伐的三株林木均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三块材积为0.25859立方米。
9.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石某甲、阳某某雇请一辆小汽车窜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然后携带电锯走到**组“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锯倒一株林木后,在这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三块木板,然后将其中的二块木板装上小汽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二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9000元,吴某某分得2300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15M*40CM的蓄积量为0.843立方米,材积为0.5455立方米。
10.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石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雇请一辆小汽车窜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然后携带电锯走到**组“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三块木板,然后装上小汽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三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7500元,吴某某分得2300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三块材积为0.12394立方米。
11.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赵某甲、石某某、石某甲驾驶一辆面包窜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然后携带电锯走到**村**组“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二块木板,然后装上面包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二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吴某某全部给了赵某甲。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二块材积为0.02457立方米。
12.①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石某某、石某甲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广西灵川县**镇**村,然后携带电锯走到**村“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3号树)的树干底部锯出一块木板,在另一株林木(8号树)的树干底部锯出二块木板,然后装上面包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三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8000元,吴某某分得2300元。②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又伙同赵某甲、石某甲窜到 “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5号树)的树干底部锯出一块木板,在另一株林木(6号树)的树干底部锯出二块木板,然后装上小汽车后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三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4500元,吴某某分得1300余元。③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赵某甲雇请赵某乙(另案处理)驾驶赵某乙车牌号为桂C****0的黑色本田轿车窜到广西灵川县**镇**村,然后吴某某、廖某某、赵某甲携带电锯走到“某某”(地名)山场,三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1号树)的树干底部锯出一块木板,然后装上赵某乙的本田轿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一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5000元,吴某某分得1400余元,廖某某分得500元,赵某乙获得运输费700元。④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廖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雇请赵某乙驾驶赵某乙的黑色本田轿车窜到灵川县**镇**村,然后吴某某、廖某某、谢某某携带电锯走到“某某”(地名)山场,三人锯倒一株林木(7号树)后,在该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一块木板,在另二株林木(2号树、4号树)的树干底部各锯出一块木板,还在一株原已锯过一次的林木(3号树)树干底部锯出一块木板,然后将木板装上赵某乙的本田轿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四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5000元,吴某某分得2900元,廖某某分得600元,赵某乙获得运输费500元。经鉴定,被采伐的八株林木均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断的楠木(7号树)12M*22CM蓄积量为0.216立方米,材积0.1386立方米;其余被采伐楠木板十块材积为0.37711立方米。
13.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廖某某雇请赵某乙驾驶赵某乙的黑色本田轿车窜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然后吴某某、廖某某携带电锯走到**组“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二块木板,然后装上赵某乙的本田轿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二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5500元,除去共同的开销,吴某某分得4400元,廖某某分得500元,赵某乙获得运输费500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二块材积为0.08128立方米。
14.2020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廖某某雇请赵某乙驾驶赵某乙的黑色本田轿车窜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然后吴某某、廖某某携带电锯走到**组“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二株林木的树干底部分别锯出一块木板,在另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二块木板,然后装上赵某乙的本田轿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四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3600元,吴某某分得2600元,廖某某分得550元,赵某乙获得运输费450元。经鉴定,被采伐的三株林木均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四块材积为0.09215立方米。
15.2020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廖某某、赵某甲雇请赵某乙驾驶赵某乙的黑色本田轿车窜到广西资源县**乡**村**屯,然后吴某某、赵某甲、廖某某携带电锯走到**屯“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一块木板,在另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二块木板,然后装上赵某乙的本田轿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三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4000元,吴某某分得2800元,廖某某分得500元,赵某乙获得运输费700元,赵某甲未分得钱。经鉴定,被采伐的二株林木均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三块材积为0.06751立方米。
16.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廖某某、谢某某雇请赵某乙驾驶赵某乙的黑色本田轿车窜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然后吴某某、廖某某、谢某某携带电锯走到**组“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二块木板,然后装上赵某乙的本田轿车盗走。后吴某某将其中较好的一块木板送给他人,另一块卖得赃款人民币1450元,吴某某分得100元,廖某某分得450元,赵某乙获得运输费900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二块材积为0.01608立方米。
17.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谢某某、方某某(另案处理)雇请赵某乙驾驶赵某乙的黑色本田轿车窜到广西兴安县**镇**村委会**村,然后吴某某、谢某某、方某某携带电锯走到**村“某某”(地名)山场,用电锯在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一块木板,然后装上赵某乙的本田轿车盗走。后吴某某将这一块木板拿到桂林市某某市场贩卖,获赃款人民币5000元,吴某某分得950元,谢某某分得1500元,方某某分得1150元,赵某乙获得运输费1400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一块材积为0.05488立方米。
18.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廖某某、赵某甲雇请赵某乙驾驶赵某乙的黑色本田轿车窜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然后吴某某、廖某某、赵某甲携带电锯走到**村**组“某某”(地名)山场,在一株林木的树干底部锯出一块木板装上赵某乙的本田轿车盗走。当四人驾车返回至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都坪村都坪大桥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本田轿车及装在车上的疑似楠木一块、电锯2台、蓄电池4块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及被扣押的疑似楠木均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II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楠木一块材积为0.06698立方米;被扣押楠木一块长0.75M、宽470MM、厚190MM,材积为0.06698立方米。
上述楠木有4株被采伐断,有26株在树干底部被采伐出楠木板;被采伐断的楠木蓄积量为2.833立方米,材积为1.8319立方米,其余被采伐出的楠木板材积为1.43538立方米;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共获利人民币130000余元,吴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48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锯、蓄电池、楠木板等物证;2.刑事案件受理表及立案书、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微信提取笔录及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甲、廖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木材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片,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4株,还在26株楠木的树干底部采伐楠木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燕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五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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