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村,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到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村委**庄常某某、梁某某家的山坡上非法开采风化花岗岩矿7556立方米。经评估,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249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4934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熙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